质疑包头信鸽协会及体育局通报的合法性
- 更新日期:2026-01-31 14:31:15
- 查看次数:
近日,关于包头市信鸽协会与包头市体育局发布的一系列通报在鸽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这两份“红头文件”措辞严厉,一份涉及取消某公棚比赛的冠军成绩,另一份则宣布撤销某一级裁判员的资格。对于事件背后的具体事实原委,笔者目前并不掌握详情,因此对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不作置评。然而,仅从程序合规与制度规范的角度来看,这两份红头文件的出台程序及其法律效力,着实令人存疑。
笔者曾深入研读过中国信鸽协会(中鸽协)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信鸽竞赛规则及裁判员相关管理规定。根据这些通行的行业准则,任何一场合规的信鸽赛事,其组织架构必须严谨,应当依法设立竞赛委员会、裁判委员会以及仲裁委员会。这是确保比赛公平、公正的“三驾马车”。
在竞赛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技术性争议或违纪问题,其管辖权理应归属于裁判委员会或总裁判长,由其依据规则进行现场裁决。倘若参赛会员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其正当的救济途径是向赛事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仲裁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定。
反观此次事件,直接由市鸽协或体育局以发布行政“红头文件”的方式对比赛结果和裁判资格进行定性处理,这在程序上显然值得商榷。这种做法绕过了本应发挥作用的裁判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有悖于体育竞赛“管办分离、技术裁决”的基本原则。
此外,依据中鸽协的章程精神,体育行政部门与信鸽协会之间,主要属于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非简单的行政隶属关系。体育局不宜直接干预协会内部的赛事具体裁决事务。
综上所述,由市鸽协和体育局直接下发红头文件来处理本应由仲裁机构和技术委员会裁定的赛事纠纷,缺乏足够的法理依据。基于此,笔者不得不对这两份通报的合法性提出严正的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