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鸽之痛:鸽界顽疾难除,法律规制亟待完善
- 更新日期:2026-02-21 08: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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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对赛鸽运动的规模和影响力认知有限,实则,赛鸽业并非简单的宠物饲养,而是由宠物饲养业衍生而来、兼具竞技性与产业性的特色行业。据史料记载,赛鸽运动早在18世纪初便已在欧洲大陆普及开来,历经数百年发展,如今已成为一项全球性的群众性体育运动。目前,全世界信鸽爱好者的数量已达千万级别,形成了庞大的受众群体和完善的行业链条。
在我国,赛鸽运动的规范化发展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1984年,中国信鸽协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赛鸽运动步入有序发展阶段。作为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中国信鸽协会始终致力于推动赛鸽运动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截至目前,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已成立相关信鸽组织,正式注册的信鸽协会会员近40万人。仅每年由国家、地方信鸽协会及各类赛鸽公棚举办的春秋两季赛事,放飞信鸽数量就多达千万羽,各类赛事拉动的资金流动更是高达数亿元。如此庞大的参与群体、如此可观的产业规模,如此有影响力的社会活动,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和保障,才能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网鸽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赛鸽的特殊属性容易被误解。赛鸽在司放后翱翔于空中时,从直观上看与普通野生鸟类并无二致,而我国专门保护鸟类的法律法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家养赛鸽显然不在其保护范畴之内。这就导致部分不法分子产生了认知偏差,错误地认为,一旦赛鸽飞入空中,其所有权就变得模糊不清,进而将原本属于盗窃性质的网鸽行为,变得明目张胆、毫无顾忌。殊不知,赛鸽作为信鸽爱好者精心培育、用于竞技的特殊动产,其所有权归属自始至终都是明确的,不会因飞行状态的改变而发生转移。
结合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我们不妨深入剖析:网鸽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盗窃罪?要解答这一问题,首先需明确盗窃罪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这一定义,我们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网鸽行为进行逐一拆解分析。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网鸽行为明确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是赛鸽所有权人的个人合法财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私有财物的核心特征是能够被人们实际控制和占有,这种控制和占有并非单纯的物理层面、有形的支配,即便在物理支配无法直接触及的场合,只要财物仍处于权利人的实际管控范围内,就仍属于权利人占有。例如,具有回归习性的牲畜,即便暂时离开主人的住所,其所有权仍归主人所有,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赛鸽。赛鸽作为具有强烈归巢本能的动物,无论从甲地飞往乙地,还是在飞行途中停留,其所有权始终归属鸽主,不会因空间位置的变化而改变,网鸽行为无疑是对这种所有权的非法侵犯。
从客观方面来看,网鸽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构成要件。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非法取走的行为。网鸽者往往选择在赛鸽飞行的必经之路设置隐蔽的网具,趁赛鸽飞行疲惫、低空滑翔时,将其强行捕获,整个过程隐蔽性强,且行为人主观上明确知晓赛鸽有主人,却刻意规避鸽主及相关人员的察觉,这种行为显然属于典型的“秘密窃取”。
此外,盗窃罪的认定还需满足“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具体标准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多次盗窃”则是指在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对于网鸽行为而言,一只优质赛鸽的价值可能从几千元、几万元甚至高达几十万元、上百万元,尤其是那些血统优良、多次在赛事中获奖的赛鸽,价值更为不菲,一旦被网获,很容易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即便单只赛鸽价值未达标准,若行为人多次实施网鸽行为,累计盗窃数额或次数达到法定标准,同样会构成盗窃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便网鸽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若具备特定情形,仍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第6条第1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二是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三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例如,网鸽者在设网过程中,破坏了鸽主的养殖设施、赛鸽归巢路线,造成额外财产损失;或者盗窃的是孤寡老人、残疾人饲养的赛鸽,导致其生活受到影响;又或者因网鸽行为导致鸽主错失重要赛事、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等,均属于“可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一扩大解释,也为打击情节恶劣的网鸽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体育总局早已将信鸽运动列为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编号073项),赛鸽作为这项运动的“运动员”,其合法权益本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赛鸽的价值可通过血统书、足环证明、赛事获奖证书、交易发票等凭证,结合信鸽协会的专家意见,由物价部门依法核定,这也为网鸽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认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价值判断标准。
综上,网鸽行为并非“无责之举”,从法律层面来看,其本质上已涉嫌盗窃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当前鸽界面临的尴尬局面是,由于针对网鸽行为的专项法律法规缺失,加之部分执法人员对赛鸽的财产属性、网鸽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足,导致许多网鸽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有力的查处。要彻底根除网鸽这一顽疾,不仅需要鸽友提高维权意识、主动收集证据、积极配合执法,更需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鸽行为的法律定性和制裁标准,填补法律空白,让网鸽者无漏洞可钻、无侥幸可存,让赛鸽运动在法律的护航下,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